本報訊 (通訊員 陳 菁)近日,山陽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危險駕駛罪刑事案件。
今年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汽車與曹某某停放在路邊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朱某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從事故現場逃逸后唆使其妻子李某某冒充司機,向公安機關虛假陳述,妨礙司法程序,被公安機關識破后才如實供述。經鑒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濃度為108.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事故發生后,朱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曹某某的損失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唆使他人冒充司機,嚴重侵犯公共安全,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妨礙司法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提示:廣大駕駛員要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肇事后應及時報警,逃逸、“頂包”等行為不但不能逃脫法律責任,還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同時,“頂包”的人也要注意,感情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不要把“情義”用錯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