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二十五號
《商洛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于2023年8月24日經商洛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經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空間,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制和考核考評體系,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指導全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統籌協調、規劃編制、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林業、國防動員、行政審批、氣象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宣傳,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編制市、縣(區)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并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技術指標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
第九條 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建設專篇,明確海綿城市設施位置、類別、面積、計算方式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全面執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海綿城市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范圍。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應按照下列規定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ㄒ唬┖>d城市建設應當優先使用屋頂綠化、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帶等綠色設施。不具備使用綠色設施條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調蓄池等設施,但是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
。ǘ┑缆放c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凈化和利用;
。ㄈ┏鞘泄珗@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低影響開發措施,結合公園澆灑用水需求合理開展雨水回用,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ㄋ模┏鞘信潘罎吃O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ㄎ澹┏鞘锌犹、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復河流的自我凈化、自我修復功能,開展河床、護坡整治作業時,應當采用促進水生態修復的技術措施,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對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不做強制性要求:
。ㄒ唬┩顿Y額在三十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建筑工程;
。ǘ┪奈锉Wo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軍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ㄈ┮颜浇桓妒褂玫慕ㄖ^、學校、醫院、辦公場所等區域配建養老、健身、停車、變配電室、水氣熱力加壓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ㄋ模┎簧婕笆彝夤こ痰呐f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海綿城市建設目標以及本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標準對老舊城區分期分批進行改造。老舊城區雨污分流、易積易澇點治理、管線入地、建筑節能、綠化硬化綜合整治、停車場建設等工程應當同步進行海綿城市設計與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專項驗收未通過的,不得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強制性標準作為重點審核和監督內容,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交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未按施工圖設計建設海綿城市設施或建設質量不達標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受理驗收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海綿設施的竣工資料納入工程檔案,并移交檔案管理機構,將海綿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海綿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姓O施、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由各項目管理單位或者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維護運營管理;
。ǘ┕步ㄖ、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運營管理;
。ㄈ┻\營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監測管控平臺,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監測評估,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單位和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基本信息接入海綿城市監測管控平臺。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海綿設施進行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等特殊區域,設置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建立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安全,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蚝>d城市設施傾倒廚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糞便等易堵塞物;
。ǘ┫蚝>d城市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ㄈ┪唇浥鷾噬米酝诰、改動、遷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綿城市設施;
。ㄋ模┢渌:>d城市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的,應當報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承擔包括相應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性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設立引導、獎勵和補助資金機制,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具有先進、適用、可行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納入海綿城市建設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鼓勵優先采購列入海綿城市建設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目錄中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開展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制定、相關技術研究、技術指導、行業交流培訓以及有關技術評審、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通報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情況,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對現行建設工程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條件、內容進行整合,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內容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全過程。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范圍,依照各自職責通過行政許可、工程質量監督、技術審查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嚴格履責,確保海綿城市工程質量和安全達標。工程質量監督情況應當在各自監督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監督檢查海綿城市建設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ㄈ┌l現有影響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晁陱搅骺偭靠刂坡,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ǘ┖>d城市設施,是指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形式,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設施中的下列設施:
1.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等)、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
2.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3.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4.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
5.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等凈化設施。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